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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力看来,精神卫生领域诸多问题的要害在于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以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有效救助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她透露,从1985年开始起草至今,历时26年,精神卫生法至今仍未出来。什么原因导致这部法律难于出台?
“首先难在思路的转变。”马力说,要建立以精神病患者最终回归社会、自食其力为宗旨的治疗思路,降低精神病患者残疾率,转变收治观念和方式。要打破精神病医院诊疗的局限,由专业医院向综合医院转变,综合医院应设置精神卫生科,有利于较轻患者不脱离社会治疗。要由专业医院向社区转变,重症急性患者在专门医院仅封闭治疗3至5天,清醒后进行开放式巩固治疗,15至30天就可出院,随后在社区进行康复矫治,参与社区活动,3至6个月就可回归社会。
马力认为,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至关重要,精神病人首先是公民,同时又是与躯体病人一样的病人,一定要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从入院、治疗、出院到康复等,都需要法律明确对其权利的保障,一定要保证他们的人格尊严。改变目前以封闭式治疗为主,限制其自由的医治手段和方式,确保在医院治疗期间,病人有通讯、会客和司法救助等权利,消除“精神病院成为限制正常人身自由”场所的隐患。
“立法的第二个难点是对非自愿的收治和出院环节上。”马力说,对精神疾病患者收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愿入院患者,有认知能力,自己决定入院和出院;第二类是保护性强制性入院患者,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由单位、近亲属等承担;第三类是保安性强制性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指肇事惹祸的患者,由公安部门强制收治。
目前争议最大的是“强制性入院患者”。据马力介绍,精神病的发病机理很复杂,目前发现的就有3000多种原因,而现有医学诊断仪器和方法又比较简单,很难准确判断精神病的患病程度,很多指标靠人为观察和询问来判断,与医生医疗水平和从医经验有关。也就是说,对精神病人的判断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台,监护人或监护单位或精神病院等相关群体、单位,一旦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或利益矛盾时,就可能会使“强制性”精神病患者在收治和出院环节出现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