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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共安全与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双利局面,能否在精神卫生立法中得到实现?这也是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十分关注的。
“按什么程序来强制收治?单位和家属有无权力送治?怎么个送法?以及如何鉴定,等等,都存在法律空白。”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多年代理“被精神病”案件的黄雪涛律师认为,精神卫生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收治到底是医学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她进一步解释说,“目前的收治乱象,其实就是因为只有医生根据医学标准做决定,而医学尤其是精神病医学,其标准是不稳定的,模糊的,是医生的个人判断。即使一个标准,全行业都认可,也只是行业的标准,这个标准与社会大众共识之间存在差距。这中间的鸿沟,其实就是‘被精神病’现象多发,引起社会不安的原因。”
“很多人认为精神病患者就是无行为能力人,需要他人决定是否入院,但其实两者不能等同。”在黄雪涛看来,精神病患者属于医学概念,无行为能力人则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在收治行规中,医学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而医院僭越了司法权,医生也就随之僭越法院的权力成为决定他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这是非常危险的,掌握这套模糊的精神病医学标准的医生能够很容易的否定公民自主能力,干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提供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黄雪涛说,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无权申诉、无权起诉,是现行精神病医疗制度中的最大缺陷。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患者毫无话语权,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精神病人的权利基本是空谈。
对此,马力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全社会要建立精神病人也是公民的重要理念,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这就要求建立精神病人确诊、出院复核制度,由与精神病人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所在单位(包括公安机关)、精神病医院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这个机构的成员由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仅仅有医学专家,还要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复核鉴定。
马力强调,“精神卫生问题不仅仅是医疗卫生问题,还是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管理问题。”据马力介绍,精神卫生立法已列入十二五规划。目前精神卫生立法已进入重点调研阶段,重点是强制入院患者的规定收治标准、程序、治疗时限,以及第三方复核机制。
“第三方机构很关键。”黄雪涛强调,在精神病人的鉴定中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权,简单地交给医学判断,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医学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医生揽下司法权,这必然会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