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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市民与小区物业发生矛盾,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天津市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会议上获悉,物业管理纠纷被纳入人民调解范围,这是本市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又一重要举措。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重在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围绕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交接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各类纠纷,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是否根据规定组织换届选举、是否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及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产生的争议;二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三是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围绕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和物业资料交接及其他问题发生的争议;四是业主在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中出现的纠纷。
目前,本市部分区县已经建立区县一级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除依托村(居)、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外,全市所有区县将陆续建立区县一级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委会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为当事人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