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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读者王先生来电咨询:2011年6月1日,我开车带着孩子去游乐场玩,因为游乐场门前停车位已满,我只好把车停到不是停车位的空地上。
当我从游乐场出来时,发现车上贴着一张通知单,通知我去指定停车场提车,并要求我交纳拖车费用500元。请问律师,违章停车车辆被拖走后,交管部门是否能收取拖车费用呢?
潘强、安刚律师解答:最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据此条规定,王先生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固然是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也可以拖移至指定地点,然后应及时告知王先生停放地点,而绝对不能向王先生收取拖车费用。向王先生收取拖车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本报记者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