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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能让婚姻更纯粹吗?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可以将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等条例,引发社会激烈讨论。
现实中,房产更多由男方婚前出资购买,在房价高企的大环境下,此例引发相当多女性的不满。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鲁英也认为,该条例确有瑕疵,她将对此提出异议;对于其他条例,她则认为有助于矫正当前社会扭曲的婚姻观。
我国1980年颁布新的《婚姻法》强调,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这在当时被视为一场婚姻与政治脱钩的“还俗运动”,但立法理想经不起日益扭曲的婚姻观“风蚀”,导致2001年后屡次修订。
有民事律师透露,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已接到不少请打离婚官司的电话,离婚潮有“暗流涌动”的趋势。
在当代,感情、血缘、经济是维系婚姻家庭的三大基础,房产又是婚姻经济基石的重中之重。有专家认为,新司法解释中的房产分割条例,将撼动婚姻中的经济基石,使已失去感情、血缘基础的婚姻更脆弱。
“夫妻婚前购买100万元的房产,男首付30万元,余下70万元,20年中每月还款5000元。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这条微博就被广泛转载,在很多女性网友看来,该解释损害了妇女利益。国内一家网站的调查显示,48%的女性要求丈夫立刻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但也有36%的女性选择不加,“女人应该有尊严”。
预计
新解释或推“离婚潮”?
家住广州的小芳(应要求化名)结婚已有4年,她与丈夫阿强(应要求化名)在广州市内共有一大一小两处房产,大房子为小芳婚后父母给女儿按揭购买的,并由父母还贷,房产证上名字是小芳一人,目前市值约250万元;小房产则由夫妻共同购买、共同按揭,价值150万元。两年前,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小芳当时就想离婚,但害怕大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迟迟不敢提出。
8月13日,新司法解释出台,小芳兴冲冲地咨询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丹。周丹告诉她:“新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那套大房子肯定归你。”小芳立刻表示,过两天就提出离婚。
一周以来,不少意图离婚者跟她一样打定了离婚的主意。新司法解释让很多人意识到,离婚的成本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房产分割的阻碍力量正在逐步减小。有23年婚姻官司辩护经验的律师左少善表示,自从新司法解释出台,他就接到很多咨询电话。
近年来,“房屋增值得很厉害,离婚夫妻和他们各自的父母都很看重房产,看重房屋的增值利益。其实,在新司法解释出来前,法院就是这样判案的,只不过新司法解释出来后,大家都明白法院的判案原则了”。
面对由此可能释放的“离婚潮”,周丹认为并不完全是坏事,如果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却因为不愿分割巨额房产而硬绑在一起,及时离婚反而对他们有利。
争议
女方更应获得物权?
从民意反应看,多数网友对新司法解释的第十条存在较大争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条例的用词来看,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时,用了“可以”二字,而不是“必须”,证明条例的强迫性并不大。
左少善认为,婚前支付首付的一方实际已获得了房产的产权,夫妻共同按揭还款只是履行其与银行的债权,依据产权大于债权的原则,房产确应由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我个人认为,只有产权人才拥有获得房屋增值的权利,债权人只可以获得利息,这是合乎《物权法》精神的。”
与左少善不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原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则认为,第十条存在瑕疵。“我国风俗,结婚一般由男方买房,因此婚前房产一般以男方登记为主。第十条没有考虑到房子增值差别,女方也为家庭作出很大贡献和付出牺牲,如果只是以签订不动产合同买卖的这一方为主,大多数女方权益会受到侵害。我认为如果结婚时没有明确房产是由男方所有,就应视为共同所有。”
鲁英表示,离婚时,女方有权主张物权,也更需要物权。“司法解释不宜那么强硬,裁判权应该交给法院。大多数夫妻离婚以后,子女更多是跟随女方生活的,如果房产归男方而子女又未成年,是对女方缺乏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