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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婚姻法》历经数次修改和解释。
意义
有助于改良婚姻观?
尽管饱受争议,但鲁英也认为,新司法解释已然有其明显的进步意义,对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已严重扭曲的婚姻观有改良作用。
鲁英说,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高房价直接影响了适婚青年,‘80后’没有房屋资源,只能依靠父母,问题是房子产权不明确。在年轻夫妻的财产中,常常是有父母一方或双方的财产,按照民法原则,离婚析产时,应把父母的部分分出去,但这在《婚姻法》中,却是模糊的。”
鲁英表示,她非常赞赏新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突破。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一方面它保护了父母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比较尊重父母出资一方赠与意愿,对财产所有人的保护,符合我国民法、物权法的精神。同时这是对现实婚姻反映物欲的抨击,对青年夫妻创业的鼓励。”
“新司法解释是对社会道德环境的一个指导,它使婚姻少了一些杂质。父母可以给子女买房子,也可以不给你买房子,也可以鼓励女方父母买房子,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这是非常好的!”
“《婚姻法》是对已婚男女的保护,不是专门维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所以我们只能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条款对妇女进行保护,这需要不断推进。但从整体来看,这个司法解释肯定还有不足的地方。”鲁英说。
纠结
让婚姻回归爱情太难?
事实上,司法解释(三)已是新中国《婚姻法》的第六次更迭。鲁英认为,每一次《婚姻法》的更迭,都体现了婚姻应当“爱情至上”的立法思想和时代影子。1950年的《婚姻法》让男女双方的地位得到彻底的改变和平等,禁止童养媳,主张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婚姻自主的法条,具有划时代的社会进步意义,当时的舆论也是一片赞美声。
该法律随后引来大规模的离婚潮,鲁英透露,1950年到1951年,全国共有超过100万对夫妻离婚。但这是中国最“山楂树之恋”的时代,青年男女结婚大多数是以爱情为基础,大家从不合理的婚姻中挣脱出来,追寻新生活和爱情。
随着社会的变化,到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男女双方结婚时,政治的导向越来越明显,逐渐脱离了“以爱情为基础”。鉴于现实,1980年,新《婚姻法》应运而生,被认为是一场“婚姻还俗”运动,立法者本着“婚姻感情至上”的原则颁布法条,希望婚姻与政治脱钩,回归爱情;于是离婚判决书上,都有“感情基础还未破裂”或者“感情已经破裂”的字眼,作为重要依据。
改革开放之后,社会贫富差异增大、物欲横流、小三等问题,常常让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成了“回不去的美好”。其后,中国福利分房政策终结、房价高企也让房屋产权问题成为当代夫妻必须面对的纠结。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随后最高法院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对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更加明确,婚姻与财产已变得越来越不可分割。
鲁英认为,离婚再依照“感情破碎与否”进行判断已不合时宜,婚姻中有太多杂质,“我原本也支持婚姻应感情至上,但感情是非常抽象的,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太大,这也是一种‘中国特色’。在其他国家的婚姻法律中,感情基础都不是婚姻的决定因素。”
“改革开放三十年了,结婚、离婚无论以什么为基础,只要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法院就不能干涉,人家为政治也行,为房子也行,像很多老年人再婚,他们没有性,仅仅为了找个伴,现在还强调感情基础,无疑是有瑕疵的。”鲁英认为,这正是《婚姻法》的理想与现实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