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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后南京现首案
夫出轨妻失一半房产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高先生隐瞒自己曾有一次婚姻,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希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就忍了下来。
但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8月8日,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认为,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根据该条规定,主张该房屋有自己一半。
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天(8月13日)实行。朱女士的律师收到了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突如其来的改变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记者武威实习生谢欣阳徐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