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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9月1日起,天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个税法后有纳税人反映,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个税扣除标准是按2000元执行还是按3500元执行?对此,市地税局重申,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属于9月份收入,还是属于以前月份收入,均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扣除。
针对个税扣缴单位反映的代缴税款的申报期问题,市地税局解释说,纳税人在2011年9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单位应在2011年10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须使用新升级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按照相关税法规定,9月1日后获得的8月份工资,纳税人可以在10月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中间可以有一个月时间的跨度。不过,按照规定,8月份的工资需要在9月19日结算清楚后,方能使用新升级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尚未使用到新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的时候,少数单位财会人员仍然按照旧软件上的旧标准执行的,造成了少数纳税人个税扣除标准仍为2000元。对此,市地税局表示,对极个别因特殊情况已经代扣代缴的单位,也必须按照3500元标准执行扣除。(记者霍艳华 通讯员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