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对临时占路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9月22日上午,有关部门在劝业场门前召开现场会,向市民及工商业者详解《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据介绍,《办法》主要突出和强调了四个方面:
八种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
《办法》明确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其中有八种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将不予批准:1、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2、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3、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绿地广场景点、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等出入口周围各20米范围内的路段;4、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路段;5、各类窨井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6、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7、盲道设施;8、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对延期占路实行累进收费
针对社会公众反映堆物堆料和建设工程长期占路、影响通行问题的,为促使占路申请人严格控制占路期限,尽快还路于民,《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堆物堆料类占路和工程占路,其占路费累进收取。累进收取的方法为:第一次延期按收费的1.3倍收取,第二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6倍收取,第三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9倍收取,依次类推。
对经批准的占路行为严格规范
为强化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占路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监督,《办法》明确,经批准的占路行为,必须符合4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路;二是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施安全围护设施;三是不得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四是占用期满应当清除占路物品,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占路行为
凡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改正,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补缴相应的占路费;对不服从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机具、物品,强行拆除或者清除其违法设施,由违法行为人支付拆除费用或者以料抵工;临时占路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和阻挠城市道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吴宏 实习生田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