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入户盗窃”入刑后,由于对“户”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对“户”的解释。“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笔者认为,根据“入户盗窃”入刑的立法本意——重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提升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认同和信心,对“入户盗窃”中“户”的理解应在“入户抢劫”中“户”的解释基础上进行适当延伸。
“入户盗窃”中的“户”应是经常供个人或固定多人使用的,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具有隐蔽性和孤立性的特征,不易于外界联系的、外人不经允许不能进入的封闭性场所,包括公民私人住宅及地下室、长期租用的房屋、宅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场所,以及机关、团体、学校、单位、商店等禁止外人进入的办公地点或非营业时间段的商业性经营场所。与《解释》相比,对“户”的解释主要是将家庭生活的特征延伸为生活、工作区域,更加强调了与外界的隔离性,比如,非法进入私人经常使用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办公场所盗窃,因其同样是相对比较封闭的空间,在这样的场所盗窃,对办公室使用者或者看管者同样存在着潜在的人身危险。此外这种案件的发生会加重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不认同和不信任,社会危害性更大,这完全符合“入户盗窃”入刑的立法本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户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张性延伸,才能更好地体现立法的本意,做到保障行为人的自由和保护一般人的法益二者之间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