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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伤情无法确定
霞山区法院在一审时认为,被告人杨春柳、李伟身为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查处违章摆卖过程中,与档主李葵发生纠纷、拉扯,继而又与李葵的胞兄发生推扯、争执,造成李葵、李敏、李乔受伤,均是故意伤害的行为。
对于被害人李乔的伤情,事发第二天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07年1月8日法医鉴定为轻伤,2008年12月28日法医复议鉴定不评定为轻伤。在检材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鉴定结果;法院认为鉴定结果有疑问,决定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时,李乔拒绝,据此李乔应承担伤情无法确定的法律后果。鉴于李葵、李敏伤情均为轻微伤,李乔的伤情无法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春柳、李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霞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春柳、李伟无罪;被告人杨春柳、李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乔、李敏、李葵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7637.24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检察院抗诉:事实认定错误
法院判决后,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湛江市检察院经审核认为:李乔被伤害后,其提供给法医作鉴定的检材均是其在法医指定治疗的医院拍摄所得,其X光片来源确定、合法。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审查意见书存在重大缺陷,应不予采信,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程序合法,其所作的鉴定结论正确,应采信作为定罪依据。一审法院不采信湛江市公安局法医的鉴定结论,判处被告人李伟、杨春柳无罪的判决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霞山区人民检察抗诉正确,应予支持。”2011年8月1日,湛江市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法院发出《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9月22日,湛江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袁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