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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红头文件在立法上被归类为“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对其不予审查。对红头文件的审查,目前只是在行政复议法中有规定,但前提必须是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以附带提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首次赋予公民只要发现红头文件违法,就可以提请审查,而且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答复。湖南立法保障公民监督红头文件,极大地调动了公民挑刺政府红头文件热情。截至今年8月22日,全省共受理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985件,纠正违法红头文件486件。红头文件过多过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据了解,湖南全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后,所有文件必须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极大地方便了公众查阅。
湖南的探索为全国范围内规范红头文件提供了宝贵经验。其创新做法几乎全部被2010年1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吸纳。如,国务院《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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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0年11月9日,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长沙市居住用地容积率分区管理规定》中发现,该文件的条理顺序欠清晰,文件的适用范围、具体的实施程序不明确,调整居住用地容积率的程序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的规定不相一致。故法制办建议起草单位统一管理思路,明晰管理措施,对《规定》予以全面修改、完善后再报请发文。市政府办公厅严格按照法制办意见,将文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案例二:《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6〕11号)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5年。在文件法定时效期即将届满前,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重新公布该文件,重新计算文件效力。经过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认为,该文件存在主要依据失效的重大问题,不应按原文重新公布。目前,该文件已自动失效,起草单位正在着手重新制定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相关办法。
案例三:2008年年底,原长沙市公用事业局为推广使用“老年人公交IC卡”,制发了两个相关规范性文件。但两文件未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也没有履行法定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出现了引用已经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条款和主要内容与法规规定相冲突的问题,经公民申请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处理后,由该局自行撤销了这两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