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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天津海事法院立足自身工作特点,在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探索发挥职能作用的有效方法和举措。
立足管辖跨地域特点,着力搭建便民诉讼和服务涉海经济发展网络
多年来,天津海事法院着眼于海事管辖跨地域特点,积极探索巡回审判模式,不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在方便群众诉讼、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扩大海事司法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涉海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事案件类型的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海事诉讼的需求越来越高,天津海事法院感到仅靠本院巡回审判庭、秦皇岛派出法庭和曹妃甸派出法庭难以满足辖区内人民群众的海事诉讼需求,经过充分调研,天津海事法院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临港工业区,河北省石家庄内陆无水港、黄骅港以及内蒙古包头内陆无水港和山西侯马内陆无水港等地设立了14个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点的设立,不仅方便了群众诉讼,而且扩大了服务涉海经济发展领域和海事司法管辖权。目前,天津海事法院初步形成了院审判庭与巡回审判庭相结合、巡回审判庭与巡回审判点相结合、派出法庭与巡回审判庭相结合以及派出法庭与巡回审判点相结合四位一体无缝隙的巡回审判机制,搭建了司法便民平台。
两个派出法庭和巡回审判庭按照分工,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点进行巡回审判,就地立案,简单案件就地审理,现场答疑解难,有效缓解了人民群众诉讼难问题,扩大了海事司法影响。同时,天津海事法院以巡回审判点为依托,每年都要深入天津滨海新区和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地涉海企事业单位进行走访调研,了解企业需求,解决法律难题,提出司法建议,为促进辖区内涉海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共组织诉前调解案件百余件,开展巡回审判百余次,召开座谈会60余次,为200余家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与200余家企业建立了服务联系,受到了涉海企业的高度评价。
立足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
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类型不同及主体不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全方位地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由涉海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调解机制。针对海洋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案件专业性较强以及渔民养殖业的特点,天津海事法院分别与天津和河北省海事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建立了诉讼调解工作联络机制。此项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加强了天津海事法院与涉海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建立由行业协会参与的调解机制。天津海事法院与天津和河北省渔民协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分别建立了大调解机制,聘任了公道正派、懂法律的同志担任人民调解员,向其颁发了聘书,为稳妥处理涉渔案件、货运代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三是建立由村民委员会参与的调解机制。为有效解决各巡回审判点及黄骅地区产生的纠纷,天津海事法院根据巡回审判工作流动性较大的特点,积极与所辖地区的村委会建立长期的联络沟通渠道,聘请有关村委会成员作为人民调解员,为及时掌握情况,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天津海事法院初步建立了“法庭、巡回审判点、调解员”三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充分发挥相关专业人员的作用,每年案件调撤率达到65%以上,在有些案件的处理中,司法调解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立足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为切实提高法官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天津海事法院在以下三个方面搭建平台,不断拓宽法官学习交流渠道。一是加强与高院的学习交流。二是加强与涉海单位的学习交流。天津海事法院每年都要组织青年法官到航运、物流、贸易、保险等部门学习实践,加强交流,了解相关行业的分工以及操作流程,增强了法官审判实践能力。三是加强与相关院校的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