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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获悉,近日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交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对酒店型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已于本月初执行。
根据通知,酒店型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宿餐饮用地。酒店型公寓应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为40年;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明确配建比例。
在酒店型公寓设计方面明确要求,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控制,不得设置阳台;空调按照中央空调设置,采用户式中央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并做好遮蔽处理。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此外,在配套建设方面,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配套费用应按照公建标准缴纳,其使用费用应按照非住宅标准收取;酒店型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0辆/套。酒店型公寓应按照非居住用途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应全部实施精装修。(记者胡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