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市民赵先生从电视广告上看到一款汽车节油器,宣称汽车安装该节油器后,城区路况可节油6%~15%,未能达到标准可退货退款。一直想做生意的赵先生十分心动,于是签合同购买了400台。回家测试后,赵先生发现产品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性能,这时再找到生产厂家,对方却明确表示不退货。眼看自己的18万元就要打水漂,赵先生一气之下将厂家告上法庭。
一次偶然的机会,市民赵先生从电视上看到这种节油器广告。2009年11月初,赵先生和北京某厂家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书,购买了对方生产的节油器400台,价款18万元。该合同书中对于产品质量有如下约定“城区可节油6%~15%,高速可节油8%~22%,提升动力10%~30%”,并承诺“未能达到上述标准,赵先生退回产品,厂家返还全部货款”。签订合同后,赵先生当场付款。节油器到手后,他按照说明把节油器装上车跑了几圈并测试,发现所谓的节油器根本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标准,于是多次找到对方要求退货,但对方明确表示拒绝退货。无奈之下,气愤的赵先生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为自己退货,并退回货款18万元,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先生提出对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司法鉴定,东丽区人民法院委托监测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市区运行模式节油率0.8%、城间运行模式节油率0.6%、快速运行模式节油率0.4%、转矩对比系数1.00、功率对比系数1.01。从检验报告中可以反映出,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节油率,在安装该产品前后,动力性亦未发生变化。
对此,被告提供了由其委托的一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实验所对该产品的检验报告,被告称依此检验报告为依据,得出其产品宣传手册上所载明的结论。
东丽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对于检验报告提出的意见,因监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系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进行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其效力要高于被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故前者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报告分析,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经司法鉴定,存在多处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退货,并退还货款。综上,判决被告北京某厂家为原告赵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退还原告赵先生货款18万元。鉴定费用3万元,由被告负担。 (通讯员丽研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