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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
近日,一男子发微博威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后被拘留5天。据了解,当事人吴某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新浪微博名叫吴法天,其经常上网浏览、评论时事,偶尔会发表个性较强的言论观点而不被一些人接受并引发网友抨击。而另一当事人闫某近期在微博上因对“吴法天”发表的言论不满,便开始对吴某进行言论攻击,遭到吴某驳斥后,便决定在现实中报复。闫某在网上公开自己的报复计划,并利用微博“直播”实施过程。后吴某通过在微博上收集相关威胁恐吓证据向警方报案,目前,闫某因涉嫌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拘留5日。犯罪嫌疑人闫某,成为因此行为被警方治安拘留处理的第一人。
网络给社会增加了一个不同于人们现实活动空间的新维度,按照网络既成的一种形态,发泄、指责、谩骂在网络中已不算出格的事。但网络行为仍是人们社会活动方式的一种,其仍然应当受到一定社会行为规则的约束,尤其是不该把这种虚拟世界的行为尺度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犹如足球场上大喊大叫的形态,不一定在咖啡厅、餐馆里适用。足球场看台就是球迷的发泄地,社会中有隔断区分这些环境,一个环境有一个环境自己的规则。网络上对骂攻击的伤害程度,往往比面对面指着鼻子骂人要轻,而把这种情绪转移到真实世界,十分不恰当。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这种界限,其声称对被害人及其家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已切实使吴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
网络世界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尤其不能把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放在一个标准中衡量,这样对网络本身的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信息媒介,网络能够让民众最直接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充分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我们同样应当看到,网络世界有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侵害到他人的权益。网络世界中行为是否违法应看其是否具有现实危害性,常见的网络违法行为,如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甚至影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恐慌、编造不实事实恶意损害他人名誉等。这些行为的共同点就是已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现实危害性。
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未来司法实践中将会遇到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我们将面临一个又一个有关网络世界的法律边界问题。那些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伤害他人的行为到底应归于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法律工作者深入思考。笔者以为在立法还无法作出明确回答前,司法实践中可通过丰富判例指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类问题,为网络世界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