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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提前一年预订婚宴并交了定金,却在婚礼前半年接到酒店通知,称其店铺要转让,新郎为此不得不重新联系酒店。办完婚礼后,新郎将该酒店告上法庭索赔。天津河东区法院审理认定,该酒店已经违约,一审判决其双倍返还新郎定金。
姜先生2010年9月在河东区某酒店预订今年9月的婚宴,合同约定每桌1800元,一共20桌,场地免费,并交纳定金1万元。然而,今年3月,姜先生却突然接到酒店方打来的电话,称其店铺要转让并装修,婚宴场地不能如期提供。为保障婚礼如期举行,姜先生赶紧联系其他酒店,但是每桌要多花1000余元,并需额外支付场地费用。
“蜜月”归来后,姜先生将这家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赔付定金共2万元,并赔偿多付的婚宴费、场地费共3万元。庭审中,酒店方辩称系经营原因导致婚宴场地不能如期提供,已提前半年打电话通知原告,对其诉请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婚宴用餐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因被告原因致原、被告协议约定的婚宴不能如期举行,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115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协议后,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定金1万元,现被告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主张其他损失3万元,因提供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酒店方赔偿姜先生2万元。(通讯员王琪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