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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近日,为保障慢性病参保患者用药需求,规范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关于部分慢性病参保患者处方用量使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一是严格药品处方管理。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处方管理规定的药品用量和时间开具处方。对于部分慢性病、老年病或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二是延长部分慢性病种取药期限。糖尿病患者使用的降糖类药物、高血压患者使用的降压药物、肝肾移植术后使用的抗排异药物、精神病患者使用的抗精神病药物可以适当延长取药时间。对符合上述病种范围的患者在门诊(含门诊特定疾病)使用规定种类的药品,可开具15-30天用药量的处方。
三是合理用药。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师处方行为的管理,依据慢性病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负担情况,提供适宜的治疗药品。
四是加强监管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本通知精神做好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药物滥用。(通讯员任保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