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十年前,父母宣布要把名下房产过给小弟,大哥在场并没有反对。如今房屋拆迁了,他却反了口,称小弟是背着自己私自把房产过户,将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大哥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证据,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王大哥和被告王小弟是亲兄弟,诉争房屋坐落于本市塘沽,系二人父亲单位分的企业产。早在2000年,二老就已经当众宣布要把房子过户给王小弟,王大哥及两个妹妹都没有反对。但不久前,由于房子拆迁有了补偿款,遂生出了变故。
王大哥将王小弟告上法庭,称2003年父母相继去世后,一直不知道房子已经过户给小弟;直到最近拆迁,他到拆迁部门咨询时,才被告知王小弟已作为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拿走了拆迁款。他这时才知道,王小弟早在2001年就已成为该房屋承租人,后来还买下了产权。他认为,自己作为原承租人的子女,具有相同的申请变更承租人权利,王小弟私自变更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王小弟给他经济赔偿8万元。
庭审中,王小弟辩称,房屋是父母同意给他的,因为他一直随父母居住在该房屋内并照顾二老。当年二老向全家人宣布要把房子过户给他时,王大哥及两个妹妹都在现场,谁都没有反对。
法院审理认为,涉诉房屋虽系原、被告父亲承租的公有住房,但该房屋早在2001年便经原、被告父母及产权人同意,将承租人变更到被告名下;且被告已购买房屋所有权并取得所有权证,其拥有处分、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原告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款,但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