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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4月15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刊载了《天津二中院:异地司法鉴定让当事人更放心》一文,此文记述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跨区域司法鉴定机制所取得的良好效果。现本报予以全文转载,敬请关注。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工程款纠纷案时,原、被告双方就违约欠款还是工程质量问题争论不休。原告系北京某单位,担心被告在本地进行鉴定会有地方保护。为此,天津二中院启动异地司法鉴定程序,经双方对鉴定地域、鉴定机构、鉴定专家进行任意摇号选择,最终河北某公司中标,双方均表示同意。这是天津二中院自去年建立跨区域司法鉴定机制以来的第二例异地司法鉴定。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基本上都采取了随机抽取或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这在确保程序公正上迈出了一大步,但由于所遴选出的鉴定机构仍然局限于本区域内,人情干扰现象仍然无法完全克服。同时,狭窄的区域行业领域容易形成鉴定技术同盟,加之各种利益诱惑,由本地专家组进行鉴定,难以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实行异地司法鉴定,减少了人情干扰,鉴定操作更加阳光公正,当事人更放心,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天津二中院院长姚奎彦介绍说,自去年以来,该院坚持在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三大类司法鉴定领域,打破地域壁垒,创新管理机制,实行异地司法鉴定。
实行跨区域司法鉴定机制,首先是走出天津,依托外省市高级、中级两级法院,先后在北京、上海、石家庄、济南、沈阳、成都等10个地区,根据严格的鉴定机构遴选标准,筛选业内信誉度较高的上百家鉴定机构进入数据库,使鉴定机构的选择范围实现了空间上的最大化,排除人为干扰因素,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其次是建立了由外省市资深技术专家组成的“异地专家组”,按照业务类别,分为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文检鉴定等五个专家小组,基本上实现了对目前审判实践所需鉴定业务种类的全覆盖。同时,完善资质、诚信档案的数据库建设,及时了解分析鉴定机构的工作状况,实现优胜劣汰。其三是完善工作规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否进行异地鉴定;本地专家不评判本地的鉴定结论,本地鉴定结论交由外省市专家进行评议复核,防范地区保护和行业垄断。其四是与外地中级法院联系搭建沟通协调平台,实行资费公开报价,协调降低过高的鉴定论证费用,为当事人减轻经济负担。
天津二中院实行异地司法鉴定取得了良好效果。法学专家、天津二中院司法监督员王泽庆评价这项机制说:“法院抓廉政建设的眼界宽、工作实,破解了司法鉴定中的人情难题。”民诉法专家、天津师范大学教授郭晓冬认为,“这项机制对完善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权益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