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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民警和辅警在对一名醉驾男青年进行处置时,该青年持刀将辅警的脖子割伤,之后又造成民警的颈部受伤。日前,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院查明,19岁的被告人鲁某,系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2011年12月25日21时30分,鲁某醉酒后驾驶福田牌货车,沿北辰区职业大学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货车前部撞在一个限高架上。同日22时,一名交警带领辅警赶到现场,对鲁某醉酒后驾驶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过程中,鲁某持刀将一名辅警的颈部割伤。后民警和辅警一起将鲁某制服。在此过程中,又造成民警的颈部及左手损伤。经天津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鲁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77mg/100ml,经法医鉴定,民警和辅警的损伤均为轻伤。
庭审中,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提出辩解。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官主持调解,鲁某家属赔偿了两名伤者经济损失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辩护人提出的“应将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改为妨害公务罪”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据北辰区法院法官介绍,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来,北辰区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件,判处罪犯28人。从发案时间看,盛夏7月发生的有8件,严冬12月发生7件,占所有酒驾案件的54%。从驾车类型看,醉酒后驾驶汽车的21人,驾驶摩托车的7人。从被查处方式看,因与他人或车辆发生事故而报警归案的21人。因本人醉酒而发生单方事故的5人。因交警部门例检被发现的有2人。
从后果来看,仅醉酒驾驶,没有任何严重情节和危害后果被查获的案件有2件。因醉酒驾车而发生刮擦、碰撞等交通事故的有25件。因醉酒在被交警部门查处中发生恶性袭警案件的1件。从被判处刑罚的结果看,判处一至两个月拘役的13人,处三至六个月拘役的3人,处缓刑的12人。
法官表示,通过对28件危险驾驶案件成因的分析,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酒驾者年龄普遍偏大,40岁以上年龄居多,且绝大多数司机为男性,只有1名女性驾驶人酒驾。二是喝酒原因多为应酬。三是冬夏两季饮酒次数较多。四是酒驾人员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五是肇事车辆无牌照、被告人无证驾驶现象突出。其中车辆无牌照的2件,被告人无证驾驶的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