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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厂长因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急需得到贷款,遂在“迫不及待”中经人介绍与他人一起从银行内贷出300万元。随后,在一同贷款的那个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这名厂长又挪用单位资金替其还上贷款。虽然在整个过程中,该厂长全是在为企业利益着想,无奈其行为已经触犯有关法律,经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徐某自1995年起担任本市东丽区一羊毛衫厂厂长。2004年该厂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得到银行贷款。后经一干工程的老板褚某介绍,于同年2月16日由该羊毛衫厂提供担保,该厂与褚某分别使用15个个人身份证,以小额贷款的形式各自在东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取得了期限一年的贷款共计300万元,双方各取150万元。褚某以这笔钱用于个人经营活动,然而由于所干工程赔了钱,到期无力偿还这笔贷款,于是徐某决定以工厂资金替其将贷款还上。过后,褚某将这笔钱分多次陆续归还该厂。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虽然徐某认为本案案发原因是为了本单位利益,但经查,本案中徐某先是决定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后又在对方无力还贷的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替其归还不能够到期偿付的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罚。(今晚报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