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通讯员王蒙
金陵晚报记者刘钰
去年,因不满学校寒暑假期间不发放工资,镇江市某高校下属后勤服务集团的9名厨工选择了新学期开学日集体离职,从而引发一批群体性诉讼。日前,在润州法院的协调下,其中的六起相关案件在一天内调结。
王某等九人是镇江市某高校下属后勤服务集团的厨师,由于学校有寒暑假,自2007年在该校工作以来,王某等人寒暑假所发的工资一直低于学期标准,甚至有几次学校根本没有发工资。为此王某等人很是郁闷,几次找学校要求增加工资都没有得到满意结果,2011年9月的一天,此时正值高校新生入校之际,为讨回工资,王某等人集体离职,数个师生食堂一时无法正常供餐,给学校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不良影响。
2011年10月,王某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校方支付拖欠的寒暑假工资及拖欠工资额外经济补偿16870.5元等多项损失。其他劳动者也提出相应仲裁请求。
据悉,2010年至2011年,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批准该高校下属部门后勤集团对王某等厨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扣除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后,劳动服务公司2009年-2011年寒暑假期间支付王某生活费平均不足500元,低于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仲裁部门遂裁决:劳动服务公司需支付王某等人寒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损失,高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对此裁决,双方互有不服,最后诉至法院。
最终,在润州法院的调解下,六名员工与校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校方支付王某等人寒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损失共计四万八千元,日前,高校一方已主动将款项交至法院,目前这些款项已向劳动者逐一进行发放。
那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到底是怎么回事?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学校由于具有寒、暑假的特殊性,在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此种工资计算方式也需以月、季、年等为周期,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只要在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无需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校是否可以在寒、暑假不发放劳动者工资呢?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且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生活费。“在上述纠纷中校方所给付的工资明显低于这一标准,所以仲裁部门裁决给付寒暑假工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