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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年过花甲的市民孙女士购买空调后,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于是找商场退货,期间与商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第二天,孙女士因心脑血管疾病到医院治疗,她认为自己的病是商场拖延退货给气的,于是起诉到法院,向商场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自己医疗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孙女士在商场购买空调,如发现质量确实有问题,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态度,向对方提出退、换货等主张。在商场不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不应当遇事不冷静,致自身情绪失控。尤其原告明知自己年过花甲,身体素质无法与一般成年人相比,更应当遇事谨慎处之。本案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商场造成,故被告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商场考虑原告年龄较大,同意给予其1000元帮助金,法院照准。
一审宣判后,原告孙女士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