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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一名80后青年以妻子婚前隐瞒病情为由起诉离婚,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对打官司未经慎重考虑和准备,日前,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
2007年5月,80后青年吴某经人介绍与小其2岁的女子罗某相识恋爱。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09年4月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结婚登记后因装修新房、家庭琐事、日常消费等问题产生矛盾。吴某发现之所以感情不和频繁争吵,并非罗某的性格问题,而是罗某长年患病导致。2011年秋,罗某旧病复发住院,出院后回娘家居住,后双方一直分居。吴某以罗某婚前隐瞒病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吴某诉称,2011年被告罗某患严重肾病住院,原告才得知被告为先天畸形儿,自十几岁时就患病,多年来病情反复发作。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严重生理缺陷,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原告感情是不道德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出庭答辩。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本应珍视婚姻家庭,遇事应互相沟通,现原告以被告对其隐瞒病情、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对该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显然原告对此次离婚诉讼的提起并没有经过慎重考虑,不能达到法律上准予离婚的判定标准。日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