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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天上午从市政府征兵办公室获悉,为有效调动本市高素质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全面提高部队征兵的兵员质量,本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征兵工作实际,对参军入伍的优待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充分体现了全市对新兵及家庭的关爱和褒扬。
新调整的适龄青年参军入伍优待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2013年起,我市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从去年每人每年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实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奖励激励机制,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给予增发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为:战士在部队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100%增发,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
改进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建立优秀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制度,每年组织公务员招考时,按照当年符合公务员招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数量的10%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考录;事业单位选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当年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的10%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招聘。同时,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位,其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考试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完善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制度,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天津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招聘人员时,按照当年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退役士兵数量的20%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择优招聘。积极鼓励各类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根据企业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给予减免一定比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经过教育培训后能够实现稳定就业。增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从去年的3.5万元提高到4万元。
健全在校大学生征集配套政策
对从天津入伍的外省籍在校大学生参照天津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在其服役期满一年后,凭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入伍时院校所在区县负责发放天津义务兵优待金减去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明确复学考研等优惠政策,凡在天津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一律纳入我市自谋职业安置范围,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4万元;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高职)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相关专业的学习;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天津市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在部队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生,毕业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统筹安排;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明确非天津市户籍在校大学生士兵落户政策,从天津应征入伍的非天津市户籍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后复学毕业、在天津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天津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