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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不孝子以母亲收入比自己高为由,五年不给赡养费,七旬老母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和其他子女均担母亲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
周女士今年71岁,育有两女一子。周女士诉称,从2007年开始,儿子从未给付过赡养费,也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期间,自己在医院做手术切除了甲状腺瘤,后因患腰椎管狭窄症卧床不起。周女士表示,两次患病中,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外,个人负担近5万元,要求儿子承担三分之一,并自2012年9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庭审中,周女士的儿子辩称,母亲是退休职工,每月和父亲的固定收入加在一起比自己还高,完全有能力承担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儿子表示,自己夫妻二人每月收入仅3000余元,生活压力很大,而母亲的收入加上两个女儿的赡养费,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法院审理查明,周女士每月退休金为1900元,其子平均每月收入2500元。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并应对患病父母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原告虽有固定收入,但不能依此免除被告给付赡养费的义务。被告给付的数额,应考虑原告体弱多病的实际情况、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被告的给付能力等因素。原告主张的数额适当,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自2007年开始未向原告支付赡养费,故原告2007年以来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支付三分之一。(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