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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结婚20多年的夫妻多年分居,两次打官司闹离婚。法庭上,双方分歧最大的是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各自对于所保管钱款都辩解“花完了”。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出售拆迁安置房的房款、市场摊位转让款以及银行存款等。
赵先生和孟女士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住在红桥区一处平房。该房屋于1995年拆迁后,赵先生获得拆迁单位提供的楼房一套,产权人登记为赵先生。2009年,赵先生将该房屋出售得款33万元。1997年,赵先生和孟女士共同出资以赵先生名义承租市场摊位做小生意。2010年,赵先生将该摊位承租权转让得款3.2万元。2009年,孟女士将其名下的1万元共同存款挂失支取。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多年。孟女士曾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2012年,孟女士再次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赵先生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孟女士要求赵先生给付出售楼房所得款项的三分之一。赵先生认为,该房系其婚前所有平房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且称卖房所得33万元已全部花完。孟女士要求赵先生给付转让摊位所得款项的一半,赵先生称该款已经全给了朋友。
赵先生要求分割孟女士处一条婚后购买的黄金项链,孟女士称项链是他人赠与。赵先生要求分割孟女士挂失支取的1万元存款,孟女士称该款已全部花完。
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请求予以准许。诉争房屋系拆迁部门对双方的安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卖房款的三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挂失支取1万元亦属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原、被告均称各自保管款项已经花完,但在双方均有劳动能力、应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称转让摊位所得3.2万元全部给付了其朋友,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该款亦应当平均分割。关于黄金项链,双方均无法证实来源,依据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项链归原告所有较为适宜。
综上,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双方住房自行解决,黄金项链归原告所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房款11万元以及转让摊位所得款1.6万元,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存款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