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本市男子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和平区多条道路上连续肇事、逃逸、逆向行驶,最终在车内醉酒沉睡。一审法院判决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沈某以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提起上诉,昨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2年5月23日20时,沈某酒后无证驾驶他人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经北安桥行驶至兴安路时,与在路口等候红灯的李某驾驶的红色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后掉头冲撞隔离带逃逸。21时,沈某驾车行驶至和平区哈密道129号附近,将骑电动自行车的赵某撞倒后再次逃逸。21时10分,沈某又在和平区陕西路单行路上违章逆行,并疾驶急停。公安交警在多伦道与南门外大街交口发现肇事车辆,并将在车内沉睡的沈某叫醒带至公安机关。经酒精检验,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72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沈某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沈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1500元、赔偿被害人赵某2000元。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某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处罚。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一中院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沈某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上诉人沈某无证醉酒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继续冲撞他人后逆行逃逸,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罪,而沈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故其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沈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沈某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特征,同时也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择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