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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优势
针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东丽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孙敏英,她表示,该制度具有5个方面的“益处”,其中:
1.能给未成年人一种亲情式的关怀,易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缓解其心理压力或消除畏惧心理,理智、谨慎、客观地回答承办人的问题。必要时合适成年人通过解释案件承办人讯问语言和法律,平息未成年人慌张、焦虑等情绪,进而促进了讯问的顺利进行。
2.合适成年人在场讯问,不但能有效制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的侥幸心理,不仅起到法定代理人作用,而且起到了等同于“见证人”的作用,能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有效性。同时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诱导陈述、非法讯问等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了证据提取的合法性,有效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
3.合适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智力支持与精神动力,其在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背景、生活学习环境等客观情况下深入了解其内心世界。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亲情式的法制教育,更能起到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人的作用和效果。
4.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有利于敦促承办人讯问严谨,全面,客观;笔录制作真实,规范,完整更有利于促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将执法理念落到实处。 5.实践证明合适成年人的介入起到积极作用,不仅能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积极促成刑事和解、担任保证人的角色等等来降低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合适成年人的成功实践,能够使得外地未成年人和本地未成年人享受更大范围上到“同城待遇”,创造取保候审条件,减少监禁刑适用,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
东丽区检察院的一些特色做法:
与公安东丽分局签定了《关于合适成年人进入看守所参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父母在看守所讯问时不能保证到场,由人民检察院邀请合适成年人进入看守所,代理行使未成年人父母的权利。
与共青团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东丽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反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签定了《关于团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检察机关讯问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父母在看守所讯问时不能保证到场时,由检察院联系区团委,由区团委选派团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来进入看守所,代理行使未成年人父母的权利。制定了东丽区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制度,制度中主要规定了案件受案、确定合适成年人的办法、合适成年人的任用条件、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等等。对于所有合适成年人在聘任之初,由检察机关进行培训,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权利(能做什么),诉讼义务(不能做什么);由检察机关定期培训,让合适成年人更加专业化,保障其切实履行职责,真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