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背景】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国办发(2001)56号和57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重任。人民法院既要维护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工作,又要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陈某诉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发现该案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专业性极强,遂要求该局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该局在执法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个别执法人员应诉能力欠缺,并了解到其他行政执法案件也存在类似问题。开封中院认为,食品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是推进食品市场安全的基础和保障。为此,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封中院及时向该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汴中法建(2012)第9号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
我院审理的陈某诉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汴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在审理中,我们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受理申诉环节存在的问题。陈某向你局递交书面举报材料,要求对被举报方予以查处。你局认为陈某的申诉符合规定,受理后电话告知了申诉人,属口头告知。
2.处理申诉环节存在的问题。你局受理申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由于调解无果而终止调解,由陈某本人对调解情况签字确认,这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关于申诉的处理结果,经调查被举报方无违法销售行为,你局负责人批准后决定不予立案,办案人员仅将不予立案的结果电话告知陈某,未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及申诉人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3.未向法院提供本案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对申诉不予立案、不予处罚的决定依法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但经我院审查,卷宗材料无法显示该部分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1.完善受理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部委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这些程序性规定。对于消费者的申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你局受理陈某的申诉后,仅制作了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登记表,未按规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受理程序上存在瑕疵,应予规范。
2.完善处理环节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书面的投诉、举报、申诉,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提高应诉能力。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应当进一步提高应诉能力,明确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经你局负责人批准后决定不予立案,应将批准材料留存书面记录,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接受司法审查。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更应充分重视,严格审查,切实履行好查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上述建议,希望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重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效果】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给予开封中院回复如下:
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该案庭审结束后,我局立即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观看庭审录像,组织执法人员对判决书及司法建议书进行学习。同时制订培训计划,要求对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点学习、集中培训,年底对学习、培训情况检查、考核。要求各科、室、所在今后的执法活动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只重结果、不重程序的错误做法;杜绝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忽视办案质量的错误做法;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以罚代管”的错误做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执法能力考核机制。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应诉能力,将原有的制度进行梳理和整合,制定了《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建立了立、销案审查制度,明确各类案件的审查、登记、备案程序;确定了重大、复杂、群体案件由各科室负责人、局领导集体审议制度;细化了考核机制,将执法人员的应诉水平、办理案件的质量与年度考核挂钩;要求一把手亲自听取对涉及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亲自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等。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