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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现在,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数量迅速增加,但是,在社会组织内部也会出现一些纠纷,这样的“内部矛盾”有时不一定走法律程序,进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就能“大事化小”促进和谐。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是指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劝说、疏导及说服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为了规范这样的活动,本市制订了《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属社会组织、区县所属社会组织发生矛盾纠纷需要调解的,均适用本办法。“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应由3至9名委员组成。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拒绝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的隐私;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接受请客送礼,索贿受贿;不得有其他违反社会组织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此《办法》中特别提出: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向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