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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去年7月,和平区警方在沈阳道旧物市场抓获多名销售象牙制品人员。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作出宣判,认定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系未遂,可减轻处罚,分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本市首例贩卖象牙制品案。
当日,警方在沈阳道旧物市场多家店铺收缴大量尚未售出的手镯、烟嘴、笔筒、茶叶筒、佛像、手链、项链、戒指等疑似象牙制品。据嫌疑人交代,这些制品一般是以每克10元左右进货,然后每克加价几元至十几元不等来出售。相关物品经鉴定,均为象牙制品(亚洲象或非洲象)。按照国家规定,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一根象牙切割或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依据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上述人员中,涉案价值最少的约38.5万元,最多的超过100万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均属“情节特别严重”。
和平法院审理认为,诸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象牙制品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销售,且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非法售出的象牙制品因警方查处而未实际出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诸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