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开发商交房日期比合同约定晚了半年,双方和解协议约定以一年物业费作为赔偿。但房主签协议后又反悔了,要求按购房合同进行赔偿。日前,河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0年,老郭在本市河西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在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告知老郭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直到2013年3月30日才将住房交付老郭。开发商与老郭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对于逾期交房给老郭造成的损失,开发商愿意赔偿一年物业费作为赔偿。此后,开发商如约将一年的物业费交与了小区的物业公司。而老郭思前想后,觉得自己吃亏了,再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其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开发商拒绝了老周的要求。老周一纸诉状递到河西区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和解协议书,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万元。
法庭上,老郭诉称,开发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交房已付利息和违约金为2余万元,而一年的物业费仅为2200元,开发商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将其应承担的2余万元违约责任减少到十分之一。老郭认为,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内容明显有失公平,要求法院撤销协议。
开发商辩称,在和解协议中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已经做出了最终约定,而且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不应该再额外履行赔偿责任。开发商认为,老郭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再次要求赔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老郭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郭和开发商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在开发商将房屋实际交付老郭后,老郭依照合同可以明确得知开发商应赔偿的数额;而在此种情况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以一年物业费作为开发商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该协议是双方对各自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真实有效。老郭要求确认协议内容有失公平,于法无据;因此,对老郭要求撤销协议由开发商按照合同给付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王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