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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二中院依法对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周某某进行公开宣判,并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周某某,男,曾因盗窃罪、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在监狱服刑期间,他与李某某相识。二人出狱后,从广东人洪某(在逃)处购买毒品,运至天津贩卖。
2010年3月22日上午,周、李二人再次到深圳从洪某处购得冰毒3600克,其中,周某某购买3000克,李某某购买600克。当晚,二人将毒品运至李某某位于广东省五华县的家中藏匿。两天后,二人驾车将毒品运往天津,在津保高速公路天津收费站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罪犯周某某伙同他人从广东省购买冰毒运输至天津市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某某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在与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曾因运输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五年又犯本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按照其实施的全部犯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