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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夫妇被其所居住房屋的开发商和销售商以强占房屋之名告上法庭。诉讼中,被告夫妇坚称其入住诉争房屋是合法的,纠纷的焦点集中在了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上。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和销售商要求腾房的诉求。
本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河北区开发建设了一处花园小区,委托另一家置业公司销售。2009年7月10日,市民吴某在该小区定购了一套房屋,并与开发商及销售商共同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书》。房屋竣工后,吴某夫妇便入住该房。开发商与销售商随后对吴某夫妇的行为提出质疑,两家公司表示,其与吴某夫妇没有签订过正式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将商品房交付二人使用,二人系强行进住。两家公司认为,吴某夫妇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搬出诉争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被告吴某夫妇并不认可该诉求,二人辩称,定购协议签订当日,销售商收取了吴某交纳的1.5万元,并于同年9月交付了部分房款15万元,而且,夫妇二人入住的时候,该小区已经有住户入住,房屋已具备入住条件,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交纳了各项费用,已经住了两年多的时间,其间,二原告并未要求二人腾房,二原告称2012年才知道二人入住房屋的情况不属实。二被告入住涉诉房屋是经过二原告同意的。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被告吴某原系诉争房屋开发商的员工,后离开该公司。原告销售商收取了被告吴某交纳的1.5万元,并在票据上写明是房款,其后,二被告又向原告销售商交纳了15万元房款。2010年9月,吴某夫妇入住涉诉房屋。2012年2月,二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书》,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为此,二原告对吴某夫妇提起了此次诉讼。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吴某就涉诉房屋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书》,该协议经判决确定其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二被告在2010年入住涉诉房屋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二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强行入住,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双方就涉诉房屋正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就房屋买卖相关事宜应进一步协商解决,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书》没有终止的情况下,二原告的诉求难以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