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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为贪图200块钱的小利,帮人推坏在路上的赃车,结果被民警现场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朱某,男,28岁,与顾某(另案处理)在劳务市场上相识。2012年9月1日10时许,顾某在天津市河东区偷得一辆橘红色御捷马牌燃油四轮车,不料将车开至河东区十一经路立交桥上时,车辆突然损坏。焦急的顾某便立即打电话给朱某,让其帮忙把车从桥上推到桥下,并答应给朱200块钱的报酬。随后,朱某立即赶到现场,在明知损坏车辆是赃车的情况下开始帮助顾某推车。失主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报警,警方经过侦查迅速锁定了被盗车辆,并第一时间赶到十一经路立交桥。见民警到来,朱某拔腿就跑,警方随即展开追捕,最终在一居民楼里将朱某抓获。
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轮车价值人民币20065元。近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纪,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依照我国《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朱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还为贪图200块钱的报酬帮犯罪分子转移赃物,所以构成犯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赃物,请及时报警,切勿为贪图小利而帮犯罪分子窝藏、转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讯员何江江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