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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经营场所摔伤的事情时有发生。无论场所过错是否明显,他们都被法院判决赔偿伤者经济损失。法律人士表示,既然是在场所受伤,场所往往存在一定过错,人们在起诉时一定要先分析清楚自己和对方的过错程度。
非开房者宾馆摔伤 宾馆担责一成
去年5月,小李准备举行婚礼,为了招待客人,其父在一家宾馆订好了房间。婚礼举行前一天,小李的朋友陈某等6人入住该宾馆的3个房间。第二天早晨,陈某在房间内洗澡时,穿着一次性拖鞋站在浴盆内前后移动,但他脚下一滑摔倒,头部撞在浴盆外的马桶上,身体弹起后又撞在了浴盆的外沿儿。事发后,陈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颈椎外伤,脊髓损伤等。住院203天后,陈某方才出院。经鉴定,陈某“四肢不全瘫”符合三级伤残。日前,陈某将宾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宾馆的代理人反驳道,事发卫生间内铺设了防滑地砖和扶手,浴盆内外铺设了防滑胶垫,卫生间醒目位置设有警示牌,故被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宾馆的安全保障责任仅限于存在合同关系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虽然未亲自办理入住被告处的相关手续,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确认。原告于事发前一日入住该宾馆,第二天早晨在客房卫生间摔倒的客观事实,故确认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原告入住宾馆后,该宾馆即负有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经综合分析此事件发生经过,考虑以上原因并平衡商业经营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法院确定宾馆对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万余元的10%,即11.6万余元,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大爷在银行摔伤银行赔偿40%损失
法院查明,事发当日上午,高大爷来到北辰区一家银行办理领取退休金业务。其间,他坐在座椅上等候办理取款业务。被叫号后,他起身欲到柜台前办理业务时,一下子摔倒在地并受伤。高大爷伤得不轻,系“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双小腿溃疡。此后,他住院171天,花费医疗费6.4万余元。由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大爷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8万余元。
被告银行的代理人辩称,事故当天,办理业务的客户比较多,原告的摔伤完全是其主观过错导致。且原告摔伤后,银行工作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办理取款业务,在地面没有任何障碍物和易滑物品的情况下,由于其自己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摔倒受伤,其本人应负有主要的过错。被告作为金融机构亦未尽到安保义务,故对原告摔伤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40%。最后,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40%,即人民币1.9万余元。
律师说法 当事人和经营场所都有过错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和丁鹏表示,类似案件屡见报端,这些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基本都能找到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一些明显过错。第一个案件,被告采取的措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并造成原告滑到受伤。第二个案件,原告是老人,因为被告未完全尽到相应的义务,故他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表示,一般此类案件,当事人和经营场所均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提醒场所一定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广大市民也应注意自身安全。(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