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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菜市场买菜时,因自行车轧到了散落地上的火腿肠,一妇女摔倒致骨折。事发后,为讨个说法,受伤妇女将市场管理方及相关商户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市场管理方赔偿受伤妇女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8500余元。
今年3月8日晚,市民杜某下班后去菜市场买菜,因天色较晚,其未发现散落在地上的火腿肠,导致车轮轧在火腿肠上,自己摔倒在地,造成骨折、膝部擦伤。据杜某称,事发后她随即报警,当时有人作证称,火腿肠系市场内的租户房某所扔。次日,杜某至市场处询问相关情况,市场管理人员拒绝接待。
为讨个说法,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房某和市场管理方某商贸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6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商贸公司辩称,被告分公司有能力独立承担责任,杜某的损失与其公司无关。被告分公司则称,杜某受伤的地点虽在该公司管理的市场内,但公司与市场内的商户签订有协议,规定市场内店铺门前卫生由承租户自行负责,如果出现行人摔伤的行为也由租户自己负责,杜某应向抛扔杂物的人主张权利,与其公司无关。被告房某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8日,被告房某与被告商贸公司分公司签订“社区便民生活服务网点房屋设施管理使用协议”,由被告房某承租位于红桥区某社区便民生活服务网点内的一间房屋,用于经营糕点。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公民人身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系被告房某抛扔杂物导致其受伤,但是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房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某商贸公司分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事发市场系在通行道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而成,其既有作为行人通行道路的作用,又有作为居民购买日用品的市场的作用,被告作为事发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理应加强管理和维护,以保障市场的上述功能。本案中,因被告未及时对市场内的道路环境进行维护或清理,导致原告因地面杂物摔伤,被告分公司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虽然被告分公司辩称事发时市场属于步行街,但是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商贸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商贸公司承担。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