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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张家民
天津北方网讯:为了装修自己家的联体别墅,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向曾经找他“办事”的人借款10万元。该行为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受贿。昨天,该工作人员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宋某利用其担任天津市某单位流通促进处主任科员,负责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和行业管理,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大港区某加油站企业法人变更、迁建延期、重新选址的审批过程中,受该加油站总经理窦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2010年8月,宋某以借钱为名,收受窦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针对该项起诉,被告人宋某辩解道,他是因装修新房缺钱而找窦某借钱,当时他提出给窦某打欠条,但窦某说不用了。公诉人宣读了窦某的证言。窦某称,他跟宋某交情很浅,从心里不愿意给他钱。但因为自己没立即答应,宋某对他“明显冷淡”了,所以他才“借钱”给宋某。他当时是“不得不给,不敢不给”,这哪是借钱啊!分明就是要钱。他当时也没指望宋某还钱。庭审中,公诉机关还指控了宋某其他两项数万元的受贿事实。
经群众举报,反贪部门对宋某进行调查,宋某交代了受贿事实。赃款已被宋某全部挥霍。本案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法院将择期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记者 张家民 任飞 吉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