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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桥存质量问题
张文军的辩护律师还曾指出,白河桥存在质量问题,桥塌与张文军的直接因果关系很小。
市二中院对此认为,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查报告、检测报告及桥梁定期检测、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据,证实涉案桥梁在案发前定期检测、保养及维修,没有证据证明该桥存在质量问题,白河桥垮塌的原因是车辆荷载严重超重。
法院认为,张文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张文军的犯罪行为给怀柔公路分局造成的经济损失,张文军应承担赔偿责任。曹某父子作为雇主,对张文军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与张文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毁桥梁的价值认定有误,导致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失当,故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终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文军3年有期徒刑,其与曹某父子连带赔偿怀柔公路分局27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