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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女儿入住宾馆期间跳楼自杀身亡。事发后,其父以宾馆窗户有瑕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宾馆方承担三成责任。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未对死者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北京市女子小宇于2012年2月29日离家出走,同年3月2日入住本市河北区一家旅馆位于9楼的客房。据小宇的父亲吴某称,2012年3月15日,小宇拧开该房间窗户限位链,越窗后坠楼身亡。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后,认定小宇系跳楼自杀。事发后,小宇的父亲吴某提出,旅馆窗户上的限位器拉链能轻易被其女儿徒手拧开,窗户限位器形同虚设,旅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此,要求旅馆方向其支付女儿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办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共计62万余元的30%,即18.6万余元。法庭上,被告旅馆方辩称,死者小宇入住的宾馆房间窗台高度为0.91米,而建设部《民用建筑建设通则》中规定,临空窗台低于0.8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被告旅馆的窗台高于0.8米,无需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可以不安装窗户限位链。事发当日,小宇拧开该限位链后,越窗坠楼。小宇是成年人,她意图自杀,任何防护措施也阻挡不住,所以,被告不应对其自杀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之女小宇的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系其跳楼自杀所致。原告虽不情愿接受该后果的发生,却已无法改变其女儿生前的抉择,望节哀。原告主张被告的旅馆设施存有瑕疵,未对其女儿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记者孙启明通讯员王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