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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维护生态环境,本市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今天上午,北辰区法院依法对两起非法排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涉案10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
大量废酸倒进乡村明渠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本市无业男青年刘某应本市北辰区中年男子王某要求,介绍其为一家化工产品公司的老板张某处理废酸。张某在明知王某没有处理废酸资质的情况下,仍委托王某处理其公司产生的废酸并向其支付费用。
同年3月至4月中旬,王某雇佣吴某驾驶车辆从张某处拉运废酸,并将1000余吨废酸分多次倾倒在天津市北辰区某村明渠内。同年4月中旬至5月9日,王某雇佣周某驾驶车辆、董某跟车,从张某处拉运废酸,并指示二人将共计800余吨的废酸分多次倾倒在上述明渠内。
2013年5月9日凌晨1时许,周某在拉运倾倒废酸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同年5月29日、6月25日,王某、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31日、6月2日,刘某、吴某、董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王某等人倾倒的酸性废液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物质,属危险废物;污染修复费用最低为600万元。
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10个月偷排废硫酸7吨
男青年范某、方某、苏某、韩某均系本市一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工。范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方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采购硫酸;苏某是车间主任,负责生产业务工作;韩某是负责酸洗的操作工。
据范某交代,其公司的生产主要是电泳工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硫酸。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间,范某、方某在经营公司期间,明知没有经过环保处理的废酸会污染环境,仍指派苏某指使韩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向林场内沟渠排放,共计排放废硫酸7吨。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记者孙启明实习生潘一维通讯员于翔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