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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方案规划,本市共划定生态用地2980平方公里,其中河流及湖泊周边保护用地达2294平方公里,占全市总保护面积的77%,突出展现了水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本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为帮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此次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对本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市水务局就方案中水环境保护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划定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对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意义
天津市地处海河流域尾闾,渤海之滨,素有“九河下梢”之称,历史上曾经是水量丰沛的地区。然而随上游来水的日趋减少,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城镇人口的急剧增长,本市环境用水短缺、河湖水质污染以及对河湖沿岸的破坏性开发日益严重,给本市水环境质量及水生态体系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十一五”以来,本市先后实施了两轮水环境综合治理,初步解决了水体黑臭、环境脏乱差等百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城乡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但由于没有明确划定河流、湖泊的生态保护范围,人为活动对水环境的不良影响仍没有彻底消除,全市水环境仍面临威胁。
201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在近年来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水污染源治理、河道综合治理、水系循环联通、污水处理厂网建设等措施,将全市水环境治理工作推向更深层次。与此同时,方案的出台将为推动美丽天津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水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
明确了水环境保护范围。通过划定保护区,为河流、湖泊水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禁止区和缓冲区,减少了人为活动对水环境的干预和影响,为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减少污染及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
提高了水务管理水平。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相应管控要求的设置,为保护水务工程及水环境,打击涉水非法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为今后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长制、河湖沿线确权划界等重要水务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夯实了水环境体系基础。河湖生态用地红线的划定,标志着本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已经由单纯的治理向治理与保护并重方向发展,初步实现了点治理与面保护相结合的水环境保护模式,为今后全面建成与天津城市定位相符合的水环境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河湖生态用地保护范围划定的主要特点
方案明确提出的六种保护用地类型中,与水环境密切相关的是河流和湖泊(含水库)两大类,为确保红线的划定能切实发挥保护作用,方案在保护范围划分及管控要求设置方面突出三大特点。
一是涵盖面广。纳入方案的本市河流生态用地保护总里程约1339公里,红线区总面积约884平方公里,黄线区总面积约431平方公里,共涉及海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潮白新河、蓟运河、子牙河等19条一级河道,和引滦入津、引黄济津和南水北调东线、南水北调中线等3条输水线路。纳入方案的湖泊水库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区总面积约437平方公里,黄线区总面积约542平方公里,包括于桥、北大港、尔王庄等大中型湖泊水库共11处。可以说此次划定的保护范围,基本涵盖了本市各主要水系和水源地,为改善水环境面貌,确保城乡供水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针对性强。方案在保护区划定和管控要求设置方面,充分借鉴近年来本市河湖水域管理经验,以保护河流、湖泊主要功能为根本目的,结合其自然特点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管控要求。如于桥水库为本市重要城市水源地,南北岸村镇众多,且周围山区有大量径流汇入,为切实保护水库水质,方案将于桥水库北岸山区全境及南岸山地北坡列入保护范围,使保护范围涵盖库区所有径流来源,同时在管控要求设置上,针对水源地特点,明确提出将保护区内村镇逐步搬迁,并严禁各类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切实保障水库水质安全。
三是规划科学。此次划定生态用地保护范围,市水务局在前期工作中投入相当大的力量,不但对多年来河流、湖泊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且调用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的最新成果,提供了市域范围内19条一级行洪河道、输水河道、供水水库、部分大中型水库、部分蓄滞洪区洼淀等水利设施的基础资料,并就河流、湖泊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及相应的管控要求提出了参考意见,有效地保障了方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阶段贯彻落实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举措
生态用地保护红线的划定关系到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长远发展,为此,水务部门将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方案中水环境保护内容的宝贵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内容。方案正式出台后,将着力采取三项重要措施,切实将生态用地保护落到实处。
一是进一步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今年是深入开展清水河道行动和于桥水库库区封闭治理的关键一年,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将为各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巨大便利,各级水务部门将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污染源治理、河道综合治理、水库封闭建设等水环境治理、水源地保护工程,切实改善生态保护范围内水环境质量。
二是严格落实水环境管理制度。大力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加大对全市各区县“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特别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的督查。继续推进河道水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托划定的保护范围,强化对相关河流水域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倾倒垃圾、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切实维持保护区内管理秩序。
三是完善保护范围内管理措施。水务部门将按照方案确定的河湖保护范围内的管护要求,结合《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细化保护范围内水利工程及水生态环境的管护措施,确保防洪、供水及水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