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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已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报就新修订的《使用办法》中新调整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采访了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针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小额维修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选取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调整。《使用办法》明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审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5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后才可以动用。业主确认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为工程预算费用,为避免工程决算费用超出工程预算费用后,发生可能出现业主个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业主意见不统一、重新确认等纠纷问题。《使用办法》明确维修工程决算费用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
为满足广大业主的使用需求,进一步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拨付效率,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缩短了主管部门办理事项时限。《使用办法》规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受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期工程款划拨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1个工作日,尾款划拨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记者邵隽通讯员吴梅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