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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目前我国每年有30多万的危重患者等待器官移植,而仅有1万余名能够幸运地得到救治,多数患者在病痛的折磨和绝望的等待中死去。2012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施行一年来有力促进了器官捐献工作的发展。目前本市已累计成功实现器官捐献73例,但由于家属的顾虑和不理解,也有不少潜在捐献者与捐献失之交臂,我们的器官捐献工作仍需凝聚更大的共识。
现状
去年466人报名成捐献志愿者
占该项工作启动至今总志愿者人数七成多
条例实施一周年成效斐然
近日,今年31岁的市民蔡钰因患大动脉炎引发脑梗塞,病情恶化引发呼吸衰竭、心脏衰竭而亡。遵照其生前愿望,其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余,在他病逝后第一时间就通知了天津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达捐献出他的一对眼角膜意愿:“孩子这么早就走了,我们想将他的角膜捐献出来,让他的‘眼睛’还能留下继续看这个世界……”现在,蔡钰的角膜已分别成功移植到一名59岁的本市角膜内皮细胞失代偿患者和一名38岁本市圆锥角膜患者眼中,让他们在马年春天里重获了光明。蔡钰也由此成为本市马年第一位成功捐献眼角膜的志愿者。
在本市,像蔡钰这样为他人奉献爱心、带来生命新的希望的志愿者正在增多。截至目前,天津已有91名志愿者在天津医大眼科医院进行角膜捐献,已使200余名眼病患者重新见到光明。今年3月1日是《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的日子,目前本市已累计成功实现器官捐献73例,其中仅2013年一年就有35例成功实现捐献,2012年成功实现捐献21例;共捐献大器官171个,挽救了160余名危重患者的生命,实现了逝者捐献器官延续他人生命的崇高愿望;累计共有660名志愿者报名登记,表达身故后捐献器官的意愿。
捐献志愿者队伍日益壮大
而且喜人的是,就在2013年3月1日本市启动《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这个时间点前后,打来电话向市红十字会咨询捐献事宜的市民明显增多。仅2013年一年,就有466人踊跃报名,申请成为器官捐献志愿者,占该项工作启动至今总志愿者人数的七成多,老百姓的传统习俗观念正在发生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做出了这种爱的选择,器官捐献志愿者队伍也在日益壮大——
市民李满堂身故后,其妻女帮他捐献出两个肾脏,挽救了2名生命垂危的患者,使其实现了成为一名光荣的器官捐献者的生前愿望;李满堂的女儿李志蕊也选择在结婚前一天,填写《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报名登记成为一名光荣的器官捐献志愿者。
乡村医生白谦在山村行医40年,救治无数乡民,而在他生命燃尽的最后时刻,仍然贡献出自己最后的力量,身故后捐出一个肝脏、两个肾脏以挽救患者生命,给予患者生的希望。
曾任空军雷达兵的赵秀忠生前视力很好,他因病去世后,老伴孙淑琴帮他完成了最后的捐献愿望——实现“双捐”(捐献遗体和眼角膜)。“人在有生之年对社会的贡献是有限的,在临终之时能贡献出来的就都贡献出来,只要对别人有益,也算是实现了一种价值。”这是这名普通老兵的最后愿望。
……
器官仍旧“完全供不应求”
天津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主任宫敬义告诉记者,目前许多到市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申请书的人都很健康,但他们不忌讳谈论“身后事”,器官捐献的社会价值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我们感谢这些人做出这样的善举,也希望更多人加入这支爱心队伍。”宫敬义说。
“把我的角膜捐给有需要的人……”这是蔡钰生前病重期间对其母亲说的最后一句话,令闻者无不动容。但记者也了解到,目前天津医大眼科医院等医院眼库角膜大部分时间处于零库存状态,“来一个角膜就用一个,完全供不应求”,很多等待移植的患者需要等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等到角膜源,我们的器官捐献工作还要更加努力。
探究
器官捐献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你愿意在离世后捐献器官吗?”有调查显示,面对这样直白的问题,一半被调查者表示愿意通过捐献器官的方式帮助更多的人。然而现实情况是,尽管随着近年来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普遍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正面认识生老病死的问题,但是要在病人濒死时同意其身故后摘取他的器官,很多家属想都不敢想。目前,我国每年有30多万的危重患者等待器官移植,而仅有1万余名能够幸运地得到救治,多数患者在病痛的折磨和绝望的等待中死去。
与器官严重短缺同时并存的,是意外事故死亡造成的器官资源大量浪费。据统计,我国每年有6万至9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如果其中有10%的自愿捐献者,我国严峻的器官需求就能得到有效缓解。但遗憾的是,器官捐献在我国仍属少数人的行为。大量宝贵的器官资源最终随着一缕青烟化为灰烬,令人一声叹息。而据了解,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的方法早已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被制度化。在美国,截至2009年底,有28%的器官捐献者、30%的组织捐献者和38%的眼角膜捐献者都来自这些登记者。
或急骤或平静,每个人的生命都可能会在某个时刻被画上休止符。而当我们自己或我们的亲人被迫走到生命尽头的时候,为什么不能释然地选择用器官捐献的方式,让逝去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
是什么影响到人们的捐献选择?调查走访中,记者发现大致有如下问题:
探究1
观念方面 积极主动捐献还需革新观念
[记者调查]
受传统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和“死留全尸”等观念影响,许多人根本不愿意在死后捐献器官,认为即便临终也不能不完整,以保留全尸“入土为安”。
2011年4月,时任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曾表示,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然而此说法一出,反对声一片。有网络调查显示,在参与调查的3.8万人中,82.4%的人表示无论如何都不会捐献器官。其中34.6%的人坦承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人死后就该入土为安。
记者就这一问题,随机对20名市民进行了采访,其中出生于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7人表示,愿意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给需要救助的患者,如果需要,遗体也可以捐赠给医学院进行医学研究或解剖。不过,接受采访的几名年长些的“60后”、“70后”却不认同死后捐献器官。“老辈人都说‘死留全尸’,捐了身上的零件,自己走的时候都不完整,不吉利。”市民王先生说,自己生前肯定不会捐献器官,也不赞成自己家人捐献。
[专家观点]
南开大学哲学院伦理学教研室教师林建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观念,是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思维模式。因此要想让人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器官捐献工作,观念的革新首当其冲。
林建武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力度,用“保护好自我固然重要,但若死后将器官捐献出来,给那些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让自己的器官继续在他人的身体里工作,其实是自身生命的‘复活’,是生命的延续”这样的新观念来引导公众,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让人们逐渐接受并认同器官捐献。再者,要积极呼吁党政干部、医务人员、公务员等群体率先垂范,以榜样的力量感染和带动更多的人。还可以让捐献人的亲属、接受捐献的人现身说法,用活生生的事实感动和激励人们,并大力进行弘扬,让身边人的捐献带动更多的人自觉自愿地加入到器官捐献这项高尚的行动中来。
探究2
标准方面 最利于移植的“脑死亡”标准尚未出台
[记者调查]
首先,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脑死亡”标准,即脑死亡后宣布死亡(这个时候人体器官的质量最好,对移植者最为有利),以至于眼睁睁看着人体内其他器官在心脏停止跳动后迅速衰竭,错过最佳捐献时间。其次,由于器官捐献遵循自愿原则,除对死者意愿的充分尊重外,家属的意愿也在考虑范畴内,因此当遭遇“本人同意,家属反对”的矛盾时只好妥协让步,使得本来就有限的捐献意愿付之东流。
另外,器官捐献的宣传普及难度较大、器官使用的不透明等也令不少人对这一善举望而却步。有调查显示,37.4%的人不相信器官会给真正需要的人。记者调查中,有市民直言,担心医疗机构会用捐献的器官获利;或是没有协调员来沟通,将利弊得失向临终者亲属讲清楚。
[专家观点]
林建武对此表示,国外推行死亡后器官捐献,都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在国外,器官捐献者多为突然死亡,如车祸等,因此很多国家推行捐献卡制度,司机从拿到驾照那一刻起就要选择一旦车祸死亡是否同意捐献器官,并对于这之后的组织配型、器官分配等都有规定好的操作手续,来保证器官捐献有效而有序地进行,捐献者亲属参与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的效用较小。这一点,我们可以一方面通过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的鉴定标准,确保器官供体质量和来源程序;另一方面效仿美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以公民意愿为准线,任何外力阻挠均视为违法。若有意愿捐献的司机突发车祸抢救无效,医院可不需家属同意,直接进行器官捐献。同时,需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和分配体系,保证公平、透明和高效。
探究3
补偿方面 给予善举支持体现对爱心认同
[记者调查]
市民张先生在20年前就写了遗嘱表达身故后器官捐献志愿,去年《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实施后第二天,他正式填写了捐献志愿书。因为从条例中,张先生看到了“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为丧葬事宜、缅怀纪念等方面提供便利”等内容。“20年前我对身故后的事情还有顾虑,现在顾虑都解除了。”张先生笑着说。
为了鼓励人体器官捐献,天津市红十字会在2010年试点之初,就设立了人体器官捐献博爱救助基金,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这一条也写入了条例。
当年救助基金从国家层面规划了4个来源:政府财政支持、社会各方捐赠、受益人的捐赠、移植医院的捐赠。而目前资金短缺,需要多方开辟筹资渠道,加大社会宣传,鼓励爱心捐赠,为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提供基本人道救助。
实际操作中,这一保障条件确实为不少困难捐献者家庭提供了必要的帮助。然而,目前救助基金的募集、来源也缺乏保障。
[专家观点]
林建武说,器官捐献不仅涉及道德层面,而且事关道义层面,要进一步激励捐献者,帮助困难捐献者家庭渡过难关,不能止于苦口婆心的说教,更应给予善举以适当的人道救助、精神鼓励及制度支持,给器官捐献者以物质和道义上的慰藉。这不是对器官捐献的赎买,而是体现对爱心的奖励和认同,与无偿、自愿的捐献原则并不相违。唯有让无力者有力、悲伤者前行,器官捐献的路才会越走越宽。
捐献·协调员
“架起生命接力桥梁的人”
天津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有这样一组数据:2013年全年,本市医疗机构主动向管理中心上报的潜在捐献者的信息有68例,而此前只有几例;本市开展器官捐献工作4年来,已成功完成器官捐献73例,仅2013年一年就完成35例;目前以书面形式报名登记的器官捐献志愿者累计有660余人,仅2013年一年就有466人。
“更难得的是,条例实施后,市民对这项工作的认同感大大提升,电话咨询或当面咨询的人,每天都在增加。”身为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宫敬义,他关注更多的是条例出台后的成效。令他感动的是,在前来填表登记的器官捐献志愿者中,有些是全家人一起来报名的。
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协调员的角色至关重要,被称为“架起生命接力桥梁的人”。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天津市红十字会应当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根据协调员的职责要求,发现潜在的器官捐献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等工作,由医疗机构的协调员完成;而与潜在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交流,指导捐献意愿表达人、捐献者近亲属填写捐献志愿书、登记表、见证器官获取和运送等工作,则主要由红十字会的协调员承担。
按照条例,天津市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员的培训和管理,然后由协调员登记管理机构统一颁发证书。目前,天津市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的4名工作人员都是协调员,经过了国家统一培训。这个特殊的身份,要求他们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进入工作状态。
器官捐献有时候就是在争分夺秒,容不得协调员与家属有更多的沟通时间,因此,协调员是个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一次,管理中心得到潜在捐献者信息后,协调员立刻赶往医院,一名意外摔伤的患者已经生命垂危。协调员首先向患者女儿介绍了自己的职责,并拿出条例,表明自己有责任向家属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
一番沟通后,患者女儿同意捐献父亲的器官。但是,她的决定遭到了患者外甥的强烈反对,担心这样没办法跟亲朋交代,而且会影响患者单位的赔付。时间紧迫,协调员们兵分几路,有的为患者协调赔付事宜,有的留下来继续与患者家人沟通。最终,在各方面要求都谈妥的情况下,患者家属终于在捐献志愿表上签字。直到后半夜,捐献的器官终于被送往等待移植的患者那里。
捐献·制度建设
五项机制促器官捐献发展
(一)与市卫生局、医疗机构建立联络机制
2010年3月,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天津市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部署本市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2012年12月,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推进工作,建立起医疗机构联络机制,将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核报工作的通知》,60家医疗机构重新核报兼职协调员。2013年1月,两部门共同表彰了优秀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2013年1月起,建立医疗机构报告潜在捐献者信息情况季度通报制度。潜在捐献者信息报告网络运行良好,本市医疗机构全年累计报告潜在捐献者信息68例,由市卫生局定期通报。
(二)与市司法局建立免费公证法律服务机制
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为人体器官捐献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最大限度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
(三)与市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快速认定、处理机制
2013年11月,探索制定交通事故中便于促进潜在捐献者实现捐献的宣传动员、事故责任认定、法医鉴定、案件侦破及权益保障等的工作机制,联合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支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协助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
(四)与市民政局协调实施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
商研并实施有关人体器官捐献者殡仪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优惠政策,对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者实施丧葬费用免除及便利服务,促进对捐献者权益保障的落实。
(五)与市档案局出台器官捐献档案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两部门联合下发《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的,将为加强本市人体器官捐献档案的管理,维护捐献志愿者、捐献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存珍贵史料提供可靠保障。
相关链接
什么是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
所谓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是当一个人死亡后,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科学的医疗处置,捐献出体内仍具有特定功能的器官,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改善生活质量,并且能继续贡献社会。
如何成为一名捐献器官的志愿者?
1.生前有意愿在身故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可以由本人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告知近亲属。市、区县红十字会为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市民可就近表达捐献意愿。
2.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的,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捐献该逝者的人体器官。
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医学条件是什么?
1.年龄不超过65岁;2.无艾滋病病毒感染;3.无药物滥用史,或者无如下高危活动,如静脉注射毒品史、血友病/凝血机制紊乱等;4.无恶性黑色素瘤、转移性恶性肿瘤,或不可治愈的恶性肿瘤;5.无活动性的、未经治疗的全身细菌、病毒或者真菌感染;6.病人身份明确。
我只愿意捐献某一种器官,其他器官会被摘取吗?
愿意捐献器官的人,可在器官捐献登记表上表明自愿捐出的器官种类。此外,在捐献手术进行前,身故者家属需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再次明确捐献的器官或组织,医生会严格按照捐献意愿摘取器官。
我若签了器官捐献登记表,一旦遇上意外,医护人员是否会放弃救我?
拯救生命是每一位医护人员的天职。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只有等到所有抢救措施都失败,医护人员与病患家属开始讨论死亡时,才会被提出。所以曾表达过器官捐献的意愿绝不会影响到应有的救死扶伤的医疗宗旨和服务。本报记者姜凝本版照片本报记者王倩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