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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居委会的工作章居然成了社区里的“香饽饽”,就连在家中死亡居民的死亡证明书都得居委会盖章出具。随着人们与社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在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社区居委会为协助居民进行服务性工作的同时,也有很多问题困扰着他们,居委会的公章该如何使用?居委会到底能为居民证明些什么?这是居委会面临的一个难题。除此之外,小区养犬纠纷、居民私装地锁、废旧自行车摆放等问题也让居委会困扰不已。
盖章证明啥都有
哭笑不得的证明
南开区万兴街某居委会的严倩如曾经遇到一件哭笑不得的事。一位居民来开证明,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我们特此证明某某夫妻因某方不具备生育能力,需要做人工助孕。”要证明的竟然是一个助孕机构,居民说为了做助孕已经排了很长时间,助孕机构说必须有居委会的证明,否则不能做。严倩如说,居委会又不是医疗机构,况且人家夫妻的问题他们也无从而知,这个章居委会怎么盖呢?
本末倒置的证明
河东区某小区居委会的肖艳春副主任告诉记者,“一位居民要在小区里办公司,涉及到民用房改商用房,工商局要求居委会开出‘不扰民’证明,可是公司还没开业,怎么证明扰不扰民呢?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扰民现象,居委会肯定要承担责任。这个证明让我们很纠结。”
强人所难的证明
河东区大直沽某社区的居委会主任袁义说,最让他们无奈的证明是“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个证明居委会开起来其实没什么用,因为居委会根本没有办法掌握小区居民的情况,可是往往这些证明都是用人单位要应聘者开的。”袁义每次只能用“居住在本小区期间没有发现不良行为”的字眼来开这种“牵强”的证明。
画蛇添足的证明
每到暑期,很多家长会带孩子出国旅行,家长常常被要求到居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南开区某居委会的庞秀琴主任说,来开证明的居民都是拿着公证处的表格,“这种证明倒是不难开,我们基本就是要求证明人把户口本、出生证都拿来,照着户口本、出生证的写法抄上一遍,然后盖章。”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公安机关和计生部门出具的户口本、出生证不能证明呢,偏偏要居委会的一张打印纸作为证明,真是画蛇添足。”
居委会公章不是“万能章”
市政协委员张士敏一直以来关注民政问题,采访中,她告诉记者,目前居委会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实施的《居委会组织法》,在这部法律中对多种具体情况没有对应的规范,这就造成了居民和一些单位把居委会当成了无所不能的调查机构、证明机构以及统计机构。因此,要解决居委会的“公章”难题,需要有关机构制定更详细、准确的规定,使居委会在处理公章问题时有法可依。
在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希望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工作的同时,不要简单地说“去居委会开个证明或者盖个章吧”。居委会不是万能的,不要把所有问题都推到居委会,能通过其他渠道证明的,就不要让居委会重复证明。
一位街道负责人坦言,居委会的公章看似不大,权限可不小。好多事情离了它都不行。其实在这个信息发达的社会,好多信息都建立了数据库,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了,为啥非要用这种方式证明呢?希望相关部门明晰责任,让居委会履行好应该履行的责任就行了,也让老百姓少跑几趟腿。
记者就社区居委会公章的使用频频遇尴尬的问题采访了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的唐忠新教授。
唐忠新教授表示:“我觉得目前的这种情况主要根源在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基层管理模式的转变造成的。首先是以往的计划经济模式中需要开具的各种证明没有现在这么多,其次是即使有一些需要出具的证明,开具证明的主体也是单位,不像现在很多人需要在社区开证明。这在很大程度上就要求社区成为社会管理的基本载体,社区居委会需要协助政府做的事情更多了,同时老百姓对居委会的要求也更多了。”
对于居委会遇到的各种开具证明的情况,唐忠新教授称:“其实我在参与《居委会组织法》修订进行调研的时候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从目前了解的情况分析,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主要是两方面的,一个是为了完成社会服务管理,另外一个则是企业要求开具的各种证明,其实后者通过社区居民要求居委会开具证明的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记者解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