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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预付费消费模式为经营者锁定了客源,且通过办理会员卡形式给消费者打了折扣,似乎是一种“双赢”模式。但由于预付费消费的周期较长,且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选择预付消费时要慎重。
昨日上午,滨海新区市民张女士反映,2013年11月,她和几位消费者每人花3400元购买了某健身会所的会员年卡。由于买卡时会所正在装修未营业,承诺正式营业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但直至2014年1月16日,会所瑜伽教室的装修仍未完成,根本不具备近期营业条件。因此,张女士等人提出退卡退费的要求,却遭到了经营者拒绝。健身会所负责人表示,会所于去年12月1日已经开始营业,只是瑜伽课程较少,上课地点也比较随机,消费者可以使用会所其他健身器材健身,同时,会所愿意对消费者做出延长会籍等补偿措施,消费者若非要提出退会,会所将扣除部分费用。
对此,滨海新区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张女士等人与会所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是2013年12月1日,而会所在该时间内并没有提供完整的瑜伽课程服务,经张女士等人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主要义务。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提出的退会要求有法律依据,会所应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归还消费者会费。(记者刘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