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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男,37岁,个体废品回收。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间,张某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绕越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直接甩表引线用电于一台三相切铁机和一台洗衣机上。在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了张某的偷电行为,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经评估鉴定,窃电电量为19026KWh,窃电金额为16795.51元。案发后,被告人补交了全部电费。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中,张某私自甩表引线的“偷电”行为属于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该行为极易危害电力供应安全。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一旦因电力设备被破坏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切莫因为贪小便宜而私接电线“偷电”,这不单单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更有可能引起人员伤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