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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股东擅自挪用公司资金200万元,迟迟不予归还。案发后,该股东已被北辰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2年5月,山东省女子李某与王某经营的天津某投资公司出资成立了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同年6月,该贸易公司任命李某为公司青岛地区业务负责人,全权负责贸易公司在青岛地区的业务以及青岛公司的管理及相关工作。据李某交代,因经营货运代理业务需要资金,她便向王某借款,自2012年4月至同年11月初,共向王某借款1890万元,其中的1690万元由王某汇入李某等人个人账户,其余200万元汇入该贸易公司在青岛的账户。后李某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将200万元挪归个人使用,一直未归还。2013年5月,李某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上述贸易公司股东,挪用200万元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